2008/01/18 | 网络恶搞需法律界定
类别(网海无涯) | 评论(0) | 阅读(8) | 发表于 12:40

     中新网1月17日电 最近在《新闻联播》播出的一起新闻中,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表达一些看法。

  在今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上述事件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阎晓宏表示,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络恶搞需法律界定: http://bbs.51myit.com/read.php?fid=100&tid=21899&u=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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