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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0 | 全国最新节假日放假方案
类别(网海无涯)
|
评论
(0)
|
阅读(426)
|
发表于 09:47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二条修改为:
“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一
)
新年,放假
1
天
(1
月
1
日
)
;
(
二
)
春节,放假
3
天
(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
(
三
)
清明节,放假
1
天
(
农历清明当日
)
;
(
四
)
劳动节,放假
1
天
(5
月
1
日
)
;
(
五
)
端午节,放假
1
天
(
农历端午当日
)
;
(
六
)
中秋节,放假
1
天
(
农历中秋当日
)
;
(
七
)
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
、
2
日、
3
日
)
。
”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
年
12
月
23
日
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7
年
12
月
1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一
)
新年,放假
1
天
(1
月
1
日
)
;
(
二
)
春节,放假
3
天
(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
(
三
)
清明节,放假
1
天
(
农历清明当日
)
;
(
四
)
劳动节,放假
1
天
(5
月
1
日
)
;
(
五
)
端午节,放假
1
天
(
农历端午当日
)
;
(
六
)
中秋节,放假
1
天
(
农历中秋当日
)
;
(
七
)
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
、
2
日、
3
日
)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一
)
妇女节
(3
月
8
日
)
,妇女放假半天;
(
二
)
青年节
(5
月
4
日
)
,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三
)
儿童节
(6
月
1
日
)
,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
四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
1
日
)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
教师节
、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原则通过节假日调整方案
昨天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此前公布的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10天增加到11天,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方案的主要内容为,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到15天。
带薪休假规定草案主要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http://bbs.51myit.com/read.php?fid=15&tid=21225&u=2195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以下简称年休假
)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一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
)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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